乌审召曾为清朝鄂尔多斯右翼前旗最大的寺院。统辖全旗各寺庙。《乌审召史略》记载,从西藏来了一位名叫囊索的喇嘛,于康熙五十二年(1713年)在此地兴建了一座小庙。乾隆初,本旗第五任札萨克喇什色楞对该庙进行扩建,建起一座正殿,并从西藏请来一位喇嘛任掌师,乾隆二十九年(1764年),本旗第六任札萨克沙格尔都札布奏请*七世,请他派遣在拉萨的喀尔喀部喇嘛——罗桑多尔济为本寺第一代活佛。因该活佛途经青海塔尔寺时,带回两尊檀木刻制的释迦牟尼像供于主殿内,故有“召”庙之称。后来本寺派人去北京弘仁寺取来108卷《甘珠尔》经,从此亦称“甘珠尔经庙”。当时寺内设有一座札仓(学部),即显教部、时轮部和教义部。共有殿堂24座,活佛住仓21间,主塔3座,附塔108座。另有分布于寺院四周的僧舍数百间,形成汉藏式建筑群,香火极盛时喇嘛达千余人。到1949年时,寺内仍有五、六百名喇嘛。乌审召的活佛共传五代。第五代活佛喇布坦多尔济生于1932年,主持该召法事。乌审召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惨遭破坏,只剩两座殿宇和一座白塔。1985年由政府拔款修复经堂一座。
乌审召清债中常用的好方法有哪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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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讨债和解法
要债讨债追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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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(讨债方)在自发、相互理解的基础上,直接协商,或者邀请第三方来中介解决讨债纠纷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或到期时,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,但有偿还诚意的情况下,讨债方可以就债务的期限、方式、金额相同的债务人进行协商,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,签订偿还协议。
协商解决债务纠纷,必须遵守以下原则。
1、平等自发;
2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3、不损害国家、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追债调解法
债权人关系和睦,不愿意解恨迅速解决债务纠纷的,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停申请。根据司法部公布的《人民仲裁业务若干规定》,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申请国民、法人等调整者的基本情况明确。
2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偿还义务等的;
3、有提交仲裁申请的事实依据,如借款合同、担保协议等。
4、该纠纷属于人民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。经调停达成协议后,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。不能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。对签订合同的债务人或者有一部分反悔的;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停协议。
三、要债仲裁法
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定、终局制度,与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度相比,仲裁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。当事人申请仲裁的,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、申请书和副本。通过仲裁解决债务纠纷,具有较强的保密性,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激烈的对抗性。另外,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低于提起诉讼的费用。
四、讨债诉讼法
债务纠纷诉讼是民事诉讼。对于一些比较复杂、对方当事人比较难处理或其他渠道难以解决的案件,债权人选择诉讼程序解决。诉讼的优势如下。
1、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、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办法。
2、诉讼的时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。
五、追债申请支付令法
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十六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、证据后,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、合法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。
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付款命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。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,且不履行支付命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六、要债申请先予执行法
首先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某些案件之前,为了解决原告的当前生活等困难,首先对被告实行一定的财物临时措施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可以对以下事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决定先执行。
(一)请求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助金、医疗费时。
(二)追求劳动报酬者。
(三)由于紧急情况,需要提前执行。
七、讨债优先受偿权法
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,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、不动产担保或质权担保,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或质权设定的财产的折扣或拍卖、变卖优先有权向贵公司索赔。例如,在保管合同、加工承包合同、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未支付保管费、加工费或运输费的情况下,权利人可以扣押保管、加工或运输的财物,拍卖或转卖优先获得赔偿。